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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权威案例要旨】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,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,也不属于犯罪中止
来源:《案例刑法》,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。
【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,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,也不属于犯罪中止】[韩江维等抢劫、强奸案(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50号)]共同犯罪中,部分犯罪人主动放弃犯罪的,要根据具体情形认定犯罪停止形态:(1)如果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,或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属于犯罪中止;(2)如果主动退出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的,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;(3)如果主动停止犯罪,且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,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一般认定为犯罪既遂,但量刑时应考虑其主动退出并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完成犯罪的情节,符合从犯特征的,应当从轻处罚。本案中,被告人属于帮助犯,其在多次参与蹲守未遇被害人后,虽未继续参与作案,但没有消除其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的影响,其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,应认定为犯罪既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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